(40)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9)吉0211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
此外,中央立法不如地方立法灵活,针对跨区域事项的中央立法在应对经济社会发展局势的变化时反应往往不如地方性法规迅速,由中央立法规制区域事务的成本较高,但立法效果并没有显著提升。[1]这一规定在表面上回应了有关区域协同立法的合法性和效力的争议,但跨区域立法本质上是央地权力的配置问题,在缺乏《宪法》明确规定和宪法解释机关权威解释的情形下,协同立法机关是否有权管辖协同立法事项依然存在疑问。
2.就合宪性控制介入方式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和合宪性审查两种方式介入区域协同立法。[15]王一鸣:《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行动纲领》,载《人民日报》2022年4月19日,第10版。区域协同立法所依据的社会事实集中体现为各种区域协调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它们为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基础的正当性。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适用于区域协同立法的合宪性控制或许也可以适用于一般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此外,区域协同立法除了以实现区域共同利益为目的,还需要关照到国家整体的利益。
为下一步规范区域协同立法权行使,还有必要结合上述宪法规范条款阐明区域协同立法权的性质与定位。(2)党和国家规划方面。See Stanley Fish,There is no Textualist Position,42 San Diego Law Review 650(2005).(13)See Ronald Dworkin,The Forum of Principle,in Ronald Dworkin,A Matter of Principle,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5,p.35.(14)参见[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22页。
(45)(三)意义实在论与真实意义文义可能性与立法意图之外的另一种区分标准,建立在意义实在论的基础上。根据所立基的实质性理由,合理意义可以区分为四种不同类型:基于立法目的的意义、基于内在道德的意义、基于外在道德的意义,以及基于社会后果的意义。一个合理的区分标准应当中立于不同的解释立场,使得同法治相关的各种价值理想都有机会参与到解释活动的权衡程序中。或(2)当不存在规约性意义时,是探究法律文本的合理意义的活动。
在法律概念含混时,不解释就无从判断手头案件事实中的对象是否在该概念的外延之内,也就无法确定法律适用所必需的事实小前提。合理意义属于应然意义,相关讨论将在明确它的四种具体类型的基础上,重点回答探究这种意义的活动何以可能成为解释。
当下的共识仍然是:法院的主要职责是据法裁判,即根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裁判,而不是发展法律。既包括人们关于某个词语是否适用于特定情况的习惯,也包括词语的搭配习惯,如上面所说的法律和宪法等词语并用的习惯。然而,由于个别化的语境因素无法完全规则化,而人们对某些因素的把握又严重依赖基于直觉的复杂识别能力,某种理解是否超出了预测可能性往往因人而异,这使得预测可能性无法成为具有主体间性的标准。(51)我国学者杨仁寿、梁慧星、王利明等均将从社会后果出发进行的论证称为社会学解释。
日常语言规则如何可以认识到,如何能确定边界,仍不清楚。此时,似乎将该规范解释为不包含该私家轿车,并不违背规范目的,反而有助于该规范目的的实现。然而,这些标准要么外延宽窄不当,适用时会遇到反例。然而,此种看法犯了逻辑错误。
但是,任何概念都不是绝对清晰的。正因为每一种价值理想都不应被系统性地忽视,一个合理的区分标准应当使得这些价值理想都有机会参与到解释活动的权衡程序中。
(75)See David Nelken,The Limits of the Legal Process,London New York:Academic Press,1983,pp.36-37.(76)参见[英]尼尔·麦考密克:《修辞与法治》,程朝阳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58页。适用意图不包括作为规范目的的立法目的。
例如,在谈到美国宪法关于禁止残酷刑罚的规定时,格林伯格等指出,宪法所禁止的是那些的确残酷的刑罚,而不是那些1791年人们认为残酷的那些刑罚。(24)参见孔祥俊:《法律方法论》第3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423页。(79)当然,这一理由未必是终局性的,因为可能存在反对赋予该对象以特定法律后果的理由。基于对规约性意义的上述理解,能被合理地认为是在探究法律文本的规约性意义的活动主要有:(1)查阅普通词典、专门词典或其他权威出版物中对特定词语的界定。实际上,四种合理意义中的每一种,都容易招致客观性疑虑以及由此产生的赋予法官过大自由的隐忧。(一)法律续造须承担额外的论证责任法律解释作为一种澄清文义的活动,不是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是必需的,但当法律文本的表意不明确时,不进行法律解释,法官就无法适用法律。
(18)根据我国宪法第131条,人民法院拥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即有权独立认定事实与独立适用法律。(38)解释与续造的区别标准就在于,特定理解是否超出了立法意图的范围。
例如,拉伦茨提到,解释应当考虑包含在法秩序中的法律原则正义的命令(受相同评价的事物应受相同处理)要求等。具备特定条件时……私法裁判会超出法律可能的文义,甚至违背该文义,这毫无疑问地具有正当性。
(73)厘清四种具体的合理意义后,下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在缺乏规约性意义时,探究合理意义的活动属于法律解释。See Isaiah Berlin,Liberty:Incorporating Four Essays on Liber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216.(61)See Joseph Raz,The Morality of Freedom,Oxford:Clarendon Press,1986,p.321.(62)例如,在德沃金看来,价值多元论是误导性的。
法律至上、裁判中立等与此有着密切联系的价值理想,也仍具有一般性的吸引力。(78)在缺乏规约性意义时,探究合理意义的活动之所以能够算作解释,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概念具有特殊性。(18)前引(15),梁慧星书,第101页以下。例如,根据某个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对象(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动机(为了防卫)等特征,认为它属于正当防卫。
(54)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冠宜译,时英出版社2002年版,第237页以下。基于外在道德的意义则不受制于语言实践,相应的道德论证也不是围绕特定评价性分类的要旨进行,而是从其他价值出发思考应当如何调整这一分类,就像在上例中人们对盗窃一词的认识那样。
通常认为,法律解释旨在回答法律文本的意义是什么,而非法律文本的意义应当是什么,探究合理意义的活动何以能够称为解释,就成为一个有待回答的问题。(74)参加前引(26),萨维尼书,第171页。
(68)参见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3号(2013年1月31日发布)。(74)对于基于内在道德或外在道德的意义,不少学者从价值的不可通约性出发,否定人们在不同的道德理由之间可以理性权衡。
一个探究法律文本意义的活动是解释,当且仅当它:(1)是探究法律文本的规约性意义、说话者意义或真实意义的活动。(40)也许在某些案件中,甚至一般地,立法意图比一般公众的理解更重要。(15)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37页。对道德种类一般词项的真实意义的探究,不可避免地要进行道德论证。
(35)在张明楷看来,是否突破预测可能性,取决于解释结论能否被一般人接受,或者说是否会让一般人大吃一惊。例如,将盗窃金融机构内的办公用品排除在盗窃金融机构之外,虽然超出了规约性意义的范围,但有理由认为这正是立法者所要表达的意思,因而不会令人大吃一惊。
人们之所以长期将文义可能性标准作为区分标准,不过是因为文义可能性能够提供一个适当的界限。④在英美学界,上述两种区分标准都有赞成者。
法律不仅是面向裁判者说出的,而且也是且更主要地是面向一般公众说出的——如果考虑到诉讼仅是补救体系失灵的辅助性措施的话。所谓主观目的,是指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时希望达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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